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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 分类:院务公开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2-10-24 22:06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医院的毒性药品由主管院长、药剂科、医务科、保卫科、住院病房共同参与协调监督管理。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三、药剂科负责对医院毒性药品的保管和供应工作,毒性药品的管理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定期清点,保证账务相符。各使用科室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将签名和印章原件在医务科和药剂科备案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毒性药品处方。 五、开具毒性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其中数量要大写,医师签名须加盖专用章。 六、毒性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三日用量,缓、控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七、领取毒性药品,需要凭医师处方,领取注射剂要交回等量空安瓶,并要求药品名称、批号和本院一致。空安瓶应定期销毁,销毁时要有药剂、保卫人员监督,并做好记录。 八、住院患者使用毒性药品,需有病志记载,护士执行医嘱时,要认真进行登记,并有复核签字,交班时要将毒性药品的数量和批号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 九、药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合规定的毒性药品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处方中的疑问之处,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进行调配。 十、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十一、毒性药品处方要逐张登记。毒性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毒性药品使用登记专用账册保存到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二年。 十二、药剂科定期对全院的毒性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毒性药品,防止毒性药品流弊,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概要描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医院的毒性药品由主管院长、药剂科、医务科、保卫科、住院病房共同参与协调监督管理。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三、药剂科负责对医院毒性药品的保管和供应工作,毒性药品的管理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定期清点,保证账务相符。各使用科室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将签名和印章原件在医务科和药剂科备案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毒性药品处方。
五、开具毒性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其中数量要大写,医师签名须加盖专用章。
六、毒性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三日用量,缓、控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七、领取毒性药品,需要凭医师处方,领取注射剂要交回等量空安瓶,并要求药品名称、批号和本院一致。空安瓶应定期销毁,销毁时要有药剂、保卫人员监督,并做好记录。
八、住院患者使用毒性药品,需有病志记载,护士执行医嘱时,要认真进行登记,并有复核签字,交班时要将毒性药品的数量和批号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
九、药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合规定的毒性药品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处方中的疑问之处,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进行调配。
十、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十一、毒性药品处方要逐张登记。毒性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毒性药品使用登记专用账册保存到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二年。
十二、药剂科定期对全院的毒性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毒性药品,防止毒性药品流弊,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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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10-24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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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医院的毒性药品由主管院长、药剂科、医务科、保卫科、住院病房共同参与协调监督管理。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三、药剂科负责对医院毒性药品的保管和供应工作,毒性药品的管理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定期清点,保证账务相符。各使用科室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将签名和印章原件在医务科和药剂科备案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毒性药品处方。
五、开具毒性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其中数量要大写,医师签名须加盖专用章。
六、毒性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三日用量,缓、控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七、领取毒性药品,需要凭医师处方,领取注射剂要交回等量空安瓶,并要求药品名称、批号和本院一致。空安瓶应定期销毁,销毁时要有药剂、保卫人员监督,并做好记录。
八、住院患者使用毒性药品,需有病志记载,护士执行医嘱时,要认真进行登记,并有复核签字,交班时要将毒性药品的数量和批号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
九、药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合规定的毒性药品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处方中的疑问之处,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进行调配。
十、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十一、毒性药品处方要逐张登记。毒性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毒性药品使用登记专用账册保存到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二年。
十二、药剂科定期对全院的毒性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毒性药品,防止毒性药品流弊,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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