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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直肠癌筛查

风险评估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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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

主任医师 殷志韬
殷志韬 院长兼党委副书记 主任医师 医学硕士 沈阳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工作者 全国中医肛肠学科名专家 全国中医肛肠专业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肛肠分会“百强名医”、世界中医药学联合会肛肠分会副会长、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肛肠分会副会长、中国中西医结合大肠肛门病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兼秘书、中华中医药学会肛肠分会常务委员、辽宁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中西医结合大肠肛门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辽宁省中医药学会肛肠分会副主任委员、辽宁省肿瘤学会委员。
主任医师 袁和学
袁和学 副院长 主任医师 硕士生导师 毕业于中国医科大学。国务院特殊津帖专家,全国中医肛肠学科名专家,中国医师奖,辽宁省优秀科技工作者。从事肛肠外科工作20余年。擅长肛肠外科常见病、疑难病的诊断和微创无痛治疗。始终秉承功能保护、微创、无痛、美观的治疗理念。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肛肠分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中西医结合大肠肛门病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主任医师 徐惠绵 客座教授
徐惠绵 客座教授 主任医师 博士生导师 国家二级教授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医科大学胃肠肿瘤首席专家,原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肿瘤中心主任,中华医学会肿瘤学分会第十一届主任委员,中国抗癌协会胃癌专业委员会第五届主任委员,中国抗癌协会常务理事,第十届“中国医师奖”获得者。从医40余年,专注胃、结直肠、乳腺及腹膜后肿瘤的诊断及综合治疗,尤其对胃、肠癌的诊治造诣颇深。
主任医师 胡占岭
胡占岭 主任医师 毕业于辽宁医学院。从医30余年,精通各种肛肠疾病的诊断与治疗,尤其擅长肛肠外科各种疑难杂症的诊断与治疗。沈阳市重点学科带头人,沈阳市卫生局优秀专家,全国中医肛肠学会常务理事等职。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著书 3部,省级奖项1项,沈阳市奖项1项。
主任医师 赵虹
赵 虹 主任医师 现任沈阳市肛肠医院胃肠外科科主任 擅长结、直肠癌、胃癌的根治手术治疗及腹腔镜微创治疗,严重的溃疡性结肠炎、家族性息肉病的手术治疗、复发癌的再手术治疗、结、直肠癌新辅助治疗。获得多项科技成果奖,《皮埋化疗泵介入治疗转移性肝癌》,《经肛门括约肌入路直肠癌切除的保肛术式》、《新辅助化疗联合手术治疗直肠癌的临床研究》均获得沈阳市职工技术创新三等奖,发表论文20余篇,2007年被沈阳市卫生局评为“优秀专家”。
副主任医师 沙淑兰
沙淑兰 副主任医师 毕业于沈阳医学院。从事肛肠疾病治疗与研究40余年,经验丰富,精通混合痔、肛周脓肿、复杂性肛瘘、肛裂、急性坏死性筋膜炎、直肠黏膜脱垂、化脓性汗腺炎、骶尾部脓肿等各种肛肠疾病的诊断和微创治疗。多次参加国内、国际会议及研修学习,发表论文20余篇。
主任医师 刘斌
刘斌 肛肠外科八病区科主任 主任医师 硕士研究生导师 肛肠病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肛肠学科知名专家 享受沈阳市政府特殊津贴 从事肛肠外科临床工作近30年,开展肛肠科常见病的微创手术、无痛管理、快速康复治疗。对重度脱垂性混合痔,复杂难治性肛瘘,肛周脓肿,肛门狭窄,直肠脱垂,直肠前突,骶尾部感染,急性坏死性筋膜炎的治疗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 现任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肛肠分会、辽宁省中医药学会肛肠专业青年委员会、辽宁省肛肠病预防与康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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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工作的通知

  • 分类:党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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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02-20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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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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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卫发〔2014〕2号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医疗卫生

  行风建设“九不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市管厂企医院、局机关各处室:

  去年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北京召开全国树医药行业新风、深入贯彻“九不准”电视电话会议,制发了《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以下简称“九不准”)。省卫生计生委也于近期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加强我省行风建设工作的通知》(辽卫函〔2014〕24号),为切实加强我市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对本机构贯彻执行“九不准”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负监管责任,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抓好“九不准”的贯彻执行。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卫计委“九不准”有关要求,市卫生局成立沈阳市卫生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九不准”全面落实。

  二、全面贯彻,宣传到位

  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认真学习讨论,准确把握“九不准”的要求和精神实质。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九不准”的每项要求,又要制订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更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得以贯彻落实。要全方位、多角度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编辑学习手册、开展集中培训、举行知识测试、开展专项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等,迅速传达到每一个医疗卫生机构、每一名医疗卫生人员,学习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九不准”知晓率达到100%。

  三、加强监督,抓好落实

  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九不准”各项规定,要把监督“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通过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定期督促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严肃处理违反“九不准”的行为。将“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评审的重要内容,列入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要对群众反映的违反“九不准”的问题线索,抓紧核查,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四、查办案件,严肃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九不准”的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绩效考核“一票否决”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弘扬新风,树立形象

  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紧密结合“全省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专项治理活动”、“三好一满意”活动等,大力宣传和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辽宁省卫生计生系统诚信廉洁行医五项准则》;大力弘扬职业精神,把医疗卫生职业精神融入到广大医务人员的医疗实践活动中;推进廉洁文化进机构、进科室、进病房,营造浓厚廉洁文化氛围和执业环境。要注重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大对医疗卫生行业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树立行业新风。要广泛宣传医改成效及全系统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特点和医学科学规律特殊性的宣传,增进群众对卫生工作的理解、信任,树立医疗卫生系统新形象。

  附件:1.沈阳市卫生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3.沈阳市卫生局贯彻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

  不准”工作任务分解

  沈阳市卫生局

  2014年2月17日

  沈阳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2月17日印发

  附件1

  附件2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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