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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直肠癌筛查

风险评估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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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

副主任医师 岳滨
岳 滨,副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辽宁省中医药大学中西医结合,曾于中山大学第六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进修专研,从事肛肠临床外科专业10余年,10余年间主刀各类肛肠病手术3000余例学术兼职: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大肠肛门病专业委员会 委 员中国医师协会中西医结合肛肠病学专家 委 员擅长各类肛肠病的诊断与治疗,能够熟练掌握HAL、TST、RPH、LIFT等新技术,尤其对肛周疾病
主任医师 张春阳
张春阳 主任医师 医学硕士 毕业于辽宁中医药大学 从事消化内科临床工作16年,能够熟练操作电子大肠镜,掌握大肠息肉的高频电凝电切术、内镜黏膜切除术(EMR)等治疗技术,对大肠息肉、炎症性肠病、功能性胃肠病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有较丰富的经验,对溃疡性结肠炎、肠易激综合征等疾病的中西医结合治疗有较深的研究。学术兼职:现任辽宁省中医药学会脾胃病专业委员会委员
副主任医师 宋宾
宋 宾 副主任医师 放射科副主任 从事放射诊断工作30多年,在综合医院13年工作经验,多次在中国医科大学、上海华海医院、广州中山六院进修学习。擅长胸部、消化道造影检查及诊断。对便秘及排便障碍影像诊断有自己的特长,并且在多年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副主任检验师 李克
李 克 副主任检验师 检验科主任 从事检验工作近30年。几十年的临床检验工作,在生化、血液、免疫学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独著论文5篇,被选为沈阳市检验分科学会委员。
主任医师 从景哲
从景哲 主任医师 毕业于中国医科大学 医学硕士 现任沈阳市肛肠医院放射科副主任从事临床医学影像诊断及研究;主要是普通放射诊断、CT及MRI等医学影像诊断,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擅长通过全面、精确的诊断明确腹部病变,尤其是肿瘤及其TNM分期,对CT诊断结肠病变研究颇深,明确诊断排便障碍的性质及原因以及肺部和头部病变。曾参与省级科研基金项目一项,沈阳市科研课题一项。已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学...
主治医师 何磊
何 磊 硕士学位 主治医师 毕业于辽宁中医药大学从事便秘、排便障碍、大便失禁、直肠前突、直肠粘膜脱垂、盆底痛等疾病的临床诊疗与研究。多年来致力于采用中医中药、针灸等中医治法联合药物治疗功能性便秘、功能性大便失禁等疾病。擅长运用中西医结合疗法,对疾病的诊断与治疗强调整体与个体化原则,积累丰富临床经验。曾被授予沈阳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二等奖。已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学习经历:2010年南京市中医院(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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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详细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 分类:院务公开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2-10-24 22:06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麻醉、精神药品属特殊管理的药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是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的最高机构,主管院长、药剂科、医务科、护理部、保卫科共同参与协调监督管理。   二、药剂科负责对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供应工作。麻醉药品的管理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逐日消耗,并定期清点,保证账务相符。各使用科室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并将签名和印章原件在医务科和药剂科备案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四、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其中数量要大写,医师签名必须加盖医师专用章。   五、开具二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白色,右上角印有“精二”)。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盖章。   六、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3日用量,缓、控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七、对癌痛、慢性中、重度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缓、控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15日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八、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7日用量。   九、领取麻醉药品注射剂要交回等量空安瓶,并要求药品名称、批号和本院一致。空安瓶应定期销毁,销毁时要有药剂、保卫人员监督,并做好记录。   十、住院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需有病志记载,护士执行医嘱时,要认真进行登记,并有复核签字,交班时要将麻、精药品的数量和批号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麻、精药品。   十一、药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合规定的麻、精药品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处方中的疑问之处,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十二、调配发药时,必须认真负责,剂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十三、麻、精药品处方要逐张登记。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备查,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三年备查,麻醉药品使用登记专用账册保存到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二年。   十四、药剂科定期对全院的麻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精药品,防止麻、精药品流弊,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概要描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麻醉、精神药品属特殊管理的药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是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的最高机构,主管院长、药剂科、医务科、护理部、保卫科共同参与协调监督管理。

  二、药剂科负责对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供应工作。麻醉药品的管理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逐日消耗,并定期清点,保证账务相符。各使用科室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并将签名和印章原件在医务科和药剂科备案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四、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其中数量要大写,医师签名必须加盖医师专用章。

  五、开具二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白色,右上角印有“精二”)。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盖章。

  六、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3日用量,缓、控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七、对癌痛、慢性中、重度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缓、控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15日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八、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7日用量。

  九、领取麻醉药品注射剂要交回等量空安瓶,并要求药品名称、批号和本院一致。空安瓶应定期销毁,销毁时要有药剂、保卫人员监督,并做好记录。

  十、住院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需有病志记载,护士执行医嘱时,要认真进行登记,并有复核签字,交班时要将麻、精药品的数量和批号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麻、精药品。

  十一、药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合规定的麻、精药品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处方中的疑问之处,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十二、调配发药时,必须认真负责,剂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十三、麻、精药品处方要逐张登记。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备查,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三年备查,麻醉药品使用登记专用账册保存到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二年。

  十四、药剂科定期对全院的麻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精药品,防止麻、精药品流弊,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 分类:院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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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10-24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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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麻醉、精神药品属特殊管理的药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是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的最高机构,主管院长、药剂科、医务科、护理部、保卫科共同参与协调监督管理。

  二、药剂科负责对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供应工作。麻醉药品的管理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逐日消耗,并定期清点,保证账务相符。各使用科室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并将签名和印章原件在医务科和药剂科备案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四、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其中数量要大写,医师签名必须加盖医师专用章。

  五、开具二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白色,右上角印有“精二”)。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盖章。

  六、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3日用量,缓、控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七、对癌痛、慢性中、重度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缓、控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15日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八、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7日用量。

  九、领取麻醉药品注射剂要交回等量空安瓶,并要求药品名称、批号和本院一致。空安瓶应定期销毁,销毁时要有药剂、保卫人员监督,并做好记录。

  十、住院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需有病志记载,护士执行医嘱时,要认真进行登记,并有复核签字,交班时要将麻、精药品的数量和批号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麻、精药品。

  十一、药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合规定的麻、精药品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处方中的疑问之处,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十二、调配发药时,必须认真负责,剂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十三、麻、精药品处方要逐张登记。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备查,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三年备查,麻醉药品使用登记专用账册保存到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二年。

  十四、药剂科定期对全院的麻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精药品,防止麻、精药品流弊,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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