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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直肠癌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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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

副主任医师 岳滨
岳 滨,副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辽宁省中医药大学中西医结合,曾于中山大学第六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进修专研,从事肛肠临床外科专业10余年,10余年间主刀各类肛肠病手术3000余例学术兼职: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大肠肛门病专业委员会 委 员中国医师协会中西医结合肛肠病学专家 委 员擅长各类肛肠病的诊断与治疗,能够熟练掌握HAL、TST、RPH、LIFT等新技术,尤其对肛周疾病
主任医师 张春阳
张春阳 主任医师 医学硕士 毕业于辽宁中医药大学 从事消化内科临床工作16年,能够熟练操作电子大肠镜,掌握大肠息肉的高频电凝电切术、内镜黏膜切除术(EMR)等治疗技术,对大肠息肉、炎症性肠病、功能性胃肠病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有较丰富的经验,对溃疡性结肠炎、肠易激综合征等疾病的中西医结合治疗有较深的研究。学术兼职:现任辽宁省中医药学会脾胃病专业委员会委员
副主任医师 宋宾
宋 宾 副主任医师 放射科副主任 从事放射诊断工作30多年,在综合医院13年工作经验,多次在中国医科大学、上海华海医院、广州中山六院进修学习。擅长胸部、消化道造影检查及诊断。对便秘及排便障碍影像诊断有自己的特长,并且在多年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副主任检验师 李克
李 克 副主任检验师 检验科主任 从事检验工作近30年。几十年的临床检验工作,在生化、血液、免疫学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独著论文5篇,被选为沈阳市检验分科学会委员。
主任医师 从景哲
从景哲 主任医师 毕业于中国医科大学 医学硕士 现任沈阳市肛肠医院放射科副主任从事临床医学影像诊断及研究;主要是普通放射诊断、CT及MRI等医学影像诊断,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擅长通过全面、精确的诊断明确腹部病变,尤其是肿瘤及其TNM分期,对CT诊断结肠病变研究颇深,明确诊断排便障碍的性质及原因以及肺部和头部病变。曾参与省级科研基金项目一项,沈阳市科研课题一项。已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学...
主治医师 何磊
何 磊 硕士学位 主治医师 毕业于辽宁中医药大学从事便秘、排便障碍、大便失禁、直肠前突、直肠粘膜脱垂、盆底痛等疾病的临床诊疗与研究。多年来致力于采用中医中药、针灸等中医治法联合药物治疗功能性便秘、功能性大便失禁等疾病。擅长运用中西医结合疗法,对疾病的诊断与治疗强调整体与个体化原则,积累丰富临床经验。曾被授予沈阳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二等奖。已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学习经历:2010年南京市中医院(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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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工作的通知

  • 分类:党委工作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02-20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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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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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卫发〔2014〕2号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医疗卫生

  行风建设“九不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市管厂企医院、局机关各处室:

  去年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北京召开全国树医药行业新风、深入贯彻“九不准”电视电话会议,制发了《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以下简称“九不准”)。省卫生计生委也于近期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加强我省行风建设工作的通知》(辽卫函〔2014〕24号),为切实加强我市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对本机构贯彻执行“九不准”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负监管责任,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抓好“九不准”的贯彻执行。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卫计委“九不准”有关要求,市卫生局成立沈阳市卫生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九不准”全面落实。

  二、全面贯彻,宣传到位

  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认真学习讨论,准确把握“九不准”的要求和精神实质。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九不准”的每项要求,又要制订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更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得以贯彻落实。要全方位、多角度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编辑学习手册、开展集中培训、举行知识测试、开展专项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等,迅速传达到每一个医疗卫生机构、每一名医疗卫生人员,学习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九不准”知晓率达到100%。

  三、加强监督,抓好落实

  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九不准”各项规定,要把监督“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通过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定期督促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严肃处理违反“九不准”的行为。将“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评审的重要内容,列入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要对群众反映的违反“九不准”的问题线索,抓紧核查,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四、查办案件,严肃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九不准”的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绩效考核“一票否决”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弘扬新风,树立形象

  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紧密结合“全省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专项治理活动”、“三好一满意”活动等,大力宣传和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辽宁省卫生计生系统诚信廉洁行医五项准则》;大力弘扬职业精神,把医疗卫生职业精神融入到广大医务人员的医疗实践活动中;推进廉洁文化进机构、进科室、进病房,营造浓厚廉洁文化氛围和执业环境。要注重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大对医疗卫生行业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树立行业新风。要广泛宣传医改成效及全系统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特点和医学科学规律特殊性的宣传,增进群众对卫生工作的理解、信任,树立医疗卫生系统新形象。

  附件:1.沈阳市卫生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3.沈阳市卫生局贯彻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

  不准”工作任务分解

  沈阳市卫生局

  2014年2月17日

  沈阳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2月17日印发

  附件1

  附件2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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